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谐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和谐昆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和谐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法定代表人梁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1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和谐昆仑投资有限公司无办公地点和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12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和谐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