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志坡与黄骅港致远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骅港致远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张志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港致远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城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章凌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坡。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骅港致远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