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中刑减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赵公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公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599号罪犯赵公安,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公安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1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4月28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赵公安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赵公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7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公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赵公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公安确有悔改表现,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赵公安的减刑建议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公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