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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某诉周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江某,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周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利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