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兰与被执行人邓某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甘利,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联系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67号金融借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甘利名下汽车(车牌:粤FGL0**、粤FKY1**、粤FGL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叶显发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燕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