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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宝源山庄沿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江振鹏。委托代理人:苏贵珠,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贵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天蓝蓝》、《全是爱》、《桂林美》、《一代天骄》、《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月亮之上》、《相约北京》、《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不想》、《缺点》、《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情同手足》、《我不后悔》、《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歌中故事》、《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在梵高的星空下》、《你》、《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倾城》、《寻找李慧珍》、《菠萝菠萝蜜》、《如果爱下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河源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共计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信息材料及机构代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专辑封面,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4、权利公证书,证明原告经授权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侵权方主张相关权利。5、侵权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和原告因取证用去的部分费用。6、4份《公证书》,证明旧的公章已注销,新的公章已备案。被告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存疑。1、无主体资格证明。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社团法人,而在案卷材料中未见提供国家版权局的批准证书以及社团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公章明显不同。被答辩人在公证书上粘连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印章明显不同,《民事起诉状》印章中内容有编号,《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的印章内容中无编号,同一主体出现内容不同的两枚印章,答辩人怀疑其印章的真实性。《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作为本案中最关键的证据,其印章真实性若存在问题,势必对本案审理结果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为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有权提出本案权利主张,根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特申请法院调取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印章审批备案资料。3、合同已过期。被答辩人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在2008年签署完成,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而形式提出异议的,自动续期三年。该合同从签订至今已有7年时间,授权期间已过,若被答辩人认为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当提供权利人的确认材料予以证实。4、《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与(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8、468号《公证书》陈述的事实不符。该公证书称由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只有一份原件,不便将原件对外使用,事实上,根据被答辩人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十一条显示,该合同一式叁份,且被答辩人执两份。因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依法提供合同原件进行核对。5、歌曲著作权归属不明。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权利人)应将其授权甲方(被答辩人)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甲方,并为此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有关音像节目登记表格。”那么,既然有权利人填写的音像节目表格存在,被答辩人应将该表格提交法庭佐证。同时,作为合法出版物的作品,被答辩人应将批准出版的证明材料出示,而本案中,被答辩人仅仅是提供了单方制作的专辑封面和歌曲清单,且未经歌手及著作权人确认,该证据材料存在片面性,有失客观、真实性,难以确认著作权归属。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未完善以及补充上述证明材料时,其是不具备合法授权以及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二)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取证过程的《公证书》所陈述的内容真实性存疑。1、该公证书第二页第二段称:胡爱平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下列八十首歌曲,并操作摄像机对上述八十首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那么,根据一首歌曲五分钟来计算,八十首至少需要400分钟,即约7小时,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消费发票显示同一天在河源多家KTV消费,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完成的取证过程。2、该公证书第二页第三段称:消费结束后,胡爱平当场向该场所索取了消费发票,而事实上,附件中的发票付款方名称全是李生,没有一张是被答辩人或胡爱平,是否有消费事实也存在疑问。3、该公证书上并未将当时取证时歌曲列入公证内容,而是简单的附歌曲清单,作为附件的歌曲清单也未与公证书形成一个整体,比如加盖骑缝章,这样就为被答辩人利用同一份公证书随意更换歌曲清单,随时套用进行诉讼留下空间。另外,公证书附件称附有记录光盘,而案卷却未见有。4、该公证书以及消费发票在2013年诉讼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已经提供作为证据使用过,答辩人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该公证书在本案中属于重复使用,恰恰证明了答辩人认为随意更换歌曲清单进行诉讼的怀疑,若答辩人又因此再次承担责任,则属于一次侵权,多次处罚的情形,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该公证书除了在制作上不够严谨,陈述的过程与事实相互矛盾外,而且已经作为证据使用过,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河源日报》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依据。对于答辩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是否成立暂且不说,答辩人从未利用歌曲进行非法活动,未给被答辩人造成负面影响,也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河源日报》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依据不足。如前所述,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有权提出本案权利主张,也不足于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存在。退一万步讲,即使侵权成立,被答辩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首先,河源属于欠发达的四线城市,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且KTV数量多,同行竞争激烈,产生的收益非常有限。其次,受大环境影响,消费群体减少,娱乐行业的经营也每况愈下,大部分同行无法支撑已经停业,正在经营的也是岌岌可危,亏本连连。最后,由于KTV的点歌系统是其他单位人员负责提供和更新,答辩人根本不知道系统里有谁的歌,也不知道歌曲的著作权人是谁,无侵权的故意;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合理费用,数额过高,且无证据支持,被答辩人提供在KTV进行取证消费的消费发票,金额均超出了最低消费标准,有些高达三仟多元,超出部分属于不合理开支,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结合河源经济状况,近年来KTV的经营情况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院查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上述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包括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上述权利包括上述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音像节目的权利。同时,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上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合法出版物的纸质宣传册载明,上述公司是涉案作品《天蓝蓝》、《全是爱》、《桂林美》、《一代天骄》、《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月亮之上》、《相约北京》、《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不想》、《缺点》、《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情同手足》、《我不后悔》、《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歌中故事》、《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在梵高的星空下》、《你》、《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倾城》、《寻找李慧珍》、《菠萝菠萝蜜》、《如果爱下去》的著作权人。2013年6月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人胡爱平申请,公证员关世捷和工作人员吕晨晨及胡爱平于2013年5月一同来到被告经营的“尊仕会KTV”场所进行消费,之后,公证员首先对胡爱平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硬盘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胡爱平在该处点播了包括《天蓝蓝》、《全是爱》、《桂林美》、《一代天骄》、《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月亮之上》、《相约北京》、《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不想》、《缺点》、《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情同手足》、《我不后悔》、《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歌中故事》、《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在梵高的星空下》、《你》、《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倾城》、《寻找李慧珍》、《菠萝菠萝蜜》、《如果爱下去》等歌曲在内的八十首歌曲(歌曲清单附后)并对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和对现场相关场景拍照。消费结束后,胡爱平当场向该场所索取了票面印章为: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号码为:05645822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及卡片一张。回到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爱平将录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并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上述光盘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该公证书所附的歌曲清单中列明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3、如侵权,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中的纸质宣传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依据上述约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有关权利,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光盘证明被告侵害其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可以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的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复制并播放涉案的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河源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涉案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点播群体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13000元。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在《河源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播放《天蓝蓝》、《全是爱》、《桂林美》、《一代天骄》、《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月亮之上》、《相约北京》、《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不想》、《缺点》、《一个人哭》、《幸福恋人》、《情同手足》、《我不后悔》、《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歌中故事》、《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在梵高的星空下》、《你》、《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倾城》、《寻找李慧珍》、《菠萝菠萝蜜》、《如果爱下去》等音乐作品,并将上述侵权音乐作品从曲库中删除。二、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李小强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