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海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夏浩、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海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夏浩,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嘉兴市南海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达。委托代理人:程四伟。被告:夏浩。被告: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蕴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东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责人:金一。委托代理人:XX。原告嘉兴市南海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因与被告夏浩、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缘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传卿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四伟,被告夏浩及东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2015年1月10日14时40分,被告夏浩驾驶浙F×××××小型轿车沿龙腾路由西向东直行,程四伟驾驶浙F×××××小型轿车沿楫川路由南向北直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夏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四伟无责任。二、涉案车辆所有人情况及保险情况:被告夏浩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东缘公司。夏浩适用该车系职务行为,该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于被告人保财险。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程四伟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为原告南海公司所有。三、原告南海公司的各项损失:1.修理费9350元。原告提供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维修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本次事故所支付的维修费用。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施救费450元。原告提供了施救费发票一份,且被告人保财险对该项费用亦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运损失20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原告提供了证明一份证明其每天的营运损失,其201元每天的标准及10天的维修时间亦属合理范围之内,故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3项合计11810元。四、原告获得赔偿情况:三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五、原告南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118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六、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人保财险答辩称,对维修费及施救费没有异议,但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诉讼费不予承担。被告夏浩及东缘公司答辩称,对维修费及施救费没有异议,对于营运损失认为原告方举证不足,且东缘公司参加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裁决结果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原告南海公司的实际损失为11810元。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付限额为2000元,因被告在驾驶车辆时系履行职务,且被告夏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其余损失9810元,应由东缘公司承担,又因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故该损失应在商业三者险部分先进行赔付。根据被告人保财险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之约定,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故上述损失中的7800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故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应赔偿原告损失9800元,原告的停运损失201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故应由被告东缘公司承担。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嘉兴市南海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800元;二、被告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市南海巴士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1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浙江东缘油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传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清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