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朝晖与被告庄沅明、曹德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晖,庄沅明,曹德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彭朝晖,女。被告庄沅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卫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曹德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晖与被告庄沅明、曹德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朝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朝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彭朝晖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建荣审判员 汪学军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