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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朝晖与被告庄沅明、曹德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晖,庄沅明,曹德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彭朝晖,女。被告庄沅明,男。委托代理人王卫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曹德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晖与被告庄沅明、曹德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朝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朝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彭朝晖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建荣审判员  汪学军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