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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船牌制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船牌制漆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沈阳船牌制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富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钟毅,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船牌制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船牌制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沈阳船牌制漆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雪人民陪审员 任 丽人民陪审员 毕太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