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延亮与胡国华、江苏翰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亮,胡国华,江苏翰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15号原告朱延亮,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华,居民。被告江苏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龙庙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亮诉被告胡国华、江苏翰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