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5号原告: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G106国道鹤正街2号B206房。法定代表人:李婵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征华、刘荣娜,均系该司职员。被告:欧阳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缴纳大部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正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超兰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洁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