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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雁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72号原告程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某号某室。委托代理人侯红霞,系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萍,系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某号某室。委托代理人赵金龙,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程某。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