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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XX敢与沈彩芳、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敢,沈彩芳,秦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XX敢。委托代理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彩芳。被告秦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XX敢与被告沈彩芳、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敢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XX敢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