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XX敢与沈彩芳、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敢,沈彩芳,秦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XX敢。委托代理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彩芳。被告秦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XX敢与被告沈彩芳、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敢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XX敢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