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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全省与被告施永镏、蔡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省,施永镏,蔡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许全省,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永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玉婷,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许全省与被告施永镏、蔡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育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施永镏因需于2014年3月31日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其收执。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还款。因被告蔡玉婷系被告施永镏的配偶,又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该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一份借条及两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施永镏在其与被告蔡玉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两被告未进行举证。本院认为,两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并分析认证,对本案基本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施永镏、蔡玉婷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后被告施永镏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许全省借款10万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许全省与被告施永镏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施永镏未偿还借款,原告主张债权,应予支持。因诉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施永镏明确约定诉争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原告知道两被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借款属不定期无息借款。对于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可要求支付催告后利息。原告未能证明具体催告时间,其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可予准许。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永镏、蔡玉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全省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施永镏、蔡玉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