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知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童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西花园店,广州童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2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西花园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梅亚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晶,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广州童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建基路69-82号广州市图书批发市场首层A019号铺。法定代表人翟德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西花园店、广州市童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