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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洪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汉伟欠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洪德电子有限公司,邬汉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9号原告佛山市洪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8号第四层之1。法定代表人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举、王璐,均系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被告邬汉伟,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霞,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洪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汉伟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