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权柏松与邹慕白、王细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20-1号原告权柏松。被告邹慕白。被告王细兰,系被告邹慕白之妻。被告咸宁鸿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开发区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细兰,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柏松诉被告邹慕白、王细兰、咸宁鸿基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柏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邹慕白、王细兰、咸宁鸿基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权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邹慕白、王细兰、咸宁鸿基印务有限公司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扣留相应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福坤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