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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柱,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栾飞,厂长。委托代理人胡德贵,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厂副厂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以下简称南直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美德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柱,被上诉人南直五金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栾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7日,南直五金加工厂与美德地产公司签订配电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南直五金加工厂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金色江湾A区1号楼、2号楼、G6号楼及9号楼配送配电箱柜,总价款为1,376,181元,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质量、元件厂家的选用、交货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设备安装调试、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美德地产公司如有货物变更则应提前向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供变更计划,南直五金加工厂收到计划后按美德地产公司要求做相应的调整,货款总额亦相应调整;合同第十条约定,南直五金加工厂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全部暗装箱体送至现场,按美德地产公司供货要求在除暗箱外其他箱体组织完毕需要进电器元件前,经美德地产公司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配电箱运至现场后按每栋楼为一个结算单位,经现场验收合格,美德地产公司于3日内支付该栋楼合同金额的20%,待配电系统整体调试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结算后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每次结算货款时,南直五金加工厂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同年6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配电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南直五金加工厂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2号楼、G3号楼、G5号楼配送电器配电柜,总价款为522,469.72元,其他约定均与双方于同年6月7日签订的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南直五金加工厂开始为美德地产公司送货,分别于2012年5月5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2(应为2)号楼工地送去价值421,015元的配电产品、2012年5月7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1(应为1)号楼工地送去价值318,391元的配电产品、2012年10月17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3号楼工地送去价值253,812.08元配电产品、同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A区地下车库送去价值116,917.2元配电产品、2012年10月26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6号楼送去价值391,006元配电产品、2013年7月13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2号楼送去价值115,057.98元配电产品、同日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5号楼送去价值168,928.82元配电产品、2013年末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G5号楼送去价值14,370.08元配电产品(进场验收单系2014年4月24日出具),以上南直五金加工厂为美德地产公司配送供电产品的价值共计1,799,498.16元;美德地产公司亦分别于2012年4月1日、8月1日、9月1日、9月2日、12月4日、2013年6月7日给付南直五金加工厂货款275,236.2元、214,006.5元、85,993.5元、2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以上付款总计1,075,238.2元。另查明,双方签订的配电产品采购合同系美德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来取消的G3号楼、G5号楼的19台空调配电箱恢复,总价款为29,726.24元,其他未约定条款执行原合同。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1-8号楼车库元器件丢失,南直五金加工厂于2013年12月10日再次为其配送,美德地产公司工地相关人员虽为南直五金加工厂签字确认,但确认时明确标明物品的数量及价格由美德地产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庭审中,南直五金加工厂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该部分货物价格已确认。现美德地产公司主张南直五金加工厂为其配送的配电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美德地产公司所承建的金色江湾小区所有G字楼均没有进行配电系统调试,不具备继续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的事实成立。南直五金加工厂起诉请求:判令美德地产公司给付南直五金加工厂货款817,752.65元。原审判决认为,南直五金加工厂与美德地产公司签订的配电产品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南直五金加工厂实际为美德地产公司配送了价值1,799,498.16元的货物,而美德地产公司仅给付其货款1,075,238.2元,故南直五金加工厂诉请美德地产公司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南直五金加工厂诉请美德地产公司给付货款817,752.65元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实际拖欠货款金额即724,259.96元给付。美德地产公司虽抗辩其承建的所有G字楼尚未接入国家电网,南直五金加工厂所配送的配电产品尚未调试且南直五金加工厂所送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但是南直五金加工厂与美德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美德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双方现对合同中约定的“整体调试合格”理解发生争议,依法应按照通常解释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按照通常解释在该行业里南直五金加工厂将配电产品依约送至美德地产公司施工现场,美德地产公司签收并安装即应视为调试合格,应依约给付货款,美德地产公司现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南直五金加工厂所送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且自南直五金加工厂向美德地产公司送货后至今已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故美德地产公司上述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待判决发生效力后,美德地产公司立即给付南直五金加工厂货款724,259.96元。二、驳回南直五金加工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7元,南直五金加工厂负担934元,美德地产公司负担11,043元。美德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南直五金加工厂交付配电产品总价款1,799,498.16元,其中708,183.88元没有事实依据,美德地产公司对该708,183.88元(1号楼119,478元;2号楼290,349元;G2号楼115,057.98元;G5号楼168,928.82元;G5号楼二次配送14,370.08元)不应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1号楼、2号楼进场验收单续页中无美德地产公司人员签字确认,G2、G5号楼进场验收单为复印件,G5号楼二次配送为重复交付,不应计入总价款中。美德地产公司已经给付了1,075,238.2元,只需继续给付16,076.08元就完成了合同义务。二、原审判决认定南直五金加工厂交付的配电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不能成立,在配电产品质量瑕疵解决之前,美德地产公司有权拒绝继续付款。三、原审判决推定美德地产公司交付的配电产品已调试合格,这一结论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配电系统整体调试合格前,美德地产公司无义务继续支付30%的剩余货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南直五金加工厂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美德地产公司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号楼材料进场验收单共四页(第一页验收单为原件,其余三页为复印件),拟证明:验收单首页没有标注进场验收单为多页,验收单第三页没有标注单价和金额。证据二、2号楼材料进场验收单三页(第一页验收单为原件,其余两页为复印件),拟证明:验收单首页没有标注进场验收单为多页,第二页、第三页也没有标注单价和金额。美德地产公司开庭中最后陈述时表示要申请对1号楼验收单第2页“有续页计2页”字样是否后添加、第3页“孙世岩”字样是否本人书写以及2号楼验收单第1页“有续页计3页”字样是否后添加进行鉴定,并于开庭后提交了书面申请。南直五金加工厂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验收单续页。对证据二第一页价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验收单编号处有涂改,对该证据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南直五金加工厂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号楼材料进场验收单四页,拟证明:美德地产公司为南直五金加工厂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验收单,一份是材料送到现场后,美德地产公司现场出具的;一份是南直五金加工厂不知道工人已将验收单拿回,又向美德地产公司索要的。证据二、2号楼材料进场验收单四页,拟证明问题同证据一。证据三、照片十二张,拟证明:金色江湾小区配电系统已经整体调试完毕,住宅已经进户,G字头的楼盘已经有银行开业。美德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中第一、二、四页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页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是诉讼双方的真实交易。对证据二第一页无异议,第二页、第三页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是双方的真实交易,对第四页有异议,单价和金额为南直五金加工厂后添加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照片看不出是哪栋楼房和房屋,也看不到相应的电器正在使用。本院确认:美德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中虽有三张为复印件,但该四张材料进场验收单中记载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主要内容,与南直五金加工厂二审提交的证据一中第一、二、四页内容相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美德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的第一页与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证据二中的第一页内容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中的第二、三页为复印件,且与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证据二中的第四页内容不一致,没有填写材料单价及金额,本院不予采信。美德地产公司对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一中第一、二、四页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页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该页内容与南直五金加工厂原审提交证据二中的第三页(有美德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孙世岩签字确认)内容相一致,故本院对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一予以采信。美德地产公司对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二中第一页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三、四页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二予以采信。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三中的照片系其单方形成,且照片不能反映出金色江湾小区的配电系统已经整体调试完毕,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美德地产公司申请鉴定问题,因其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前也未提出,其在庭审中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二审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南直五金加工厂与美德地产公司2011年6月7日、6月26日签订的配电产品采购合同中,约定了设备质保期分别为两年和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南直五金加工厂为美德地产公司承建的1号、2号楼配送电器设备后,美德地产公司为南直五金加工厂出具了两份材料进场验收单,该两份验收单略有不同。南直五金加工厂在原审提交的1号楼验收单第二页载明“有续页计2页”,第三页续页上有美德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孙世岩签名,第四页上手工书写了材料单价及金额,而其二审提交的1号楼验收单第二页未载明验收单总页数,第三页上无孙世岩签名,第四页上材料单价及金额处空白。南直五金加工厂在原审提交的2号楼验收单首页载明“有续页计3页”,而其二审提交的2号楼验收单首页未载明验收单总页数。除此之外,两份验收单记载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主要内容相一致。本院认为,南直五金加工厂与美德地产公司签订的配电产品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898,650.72元,且约定美德地产公司如有货物变更应提前向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供变更计划,南直五金加工厂收到计划后按美德地产公司要求做相应调整,货款总额亦相应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德地产公司无证据证明曾提前向南直五金加工厂提供货物变更计划及货款调整计划,故南直五金加工厂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其供货数量及货款均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而美德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审按照实际拖欠货款数额判决美德地产公司给付南直五金加工厂724,259.96元并无不当。关于美德地产公司上诉提出南直五金加工厂对于708,183.88元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美德地产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问题。第一,南直五金加工厂向原审法院提交的1号楼、2号楼材料进场验收单均有美德地产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记载事项具有连续性,且验收单续页与首页记载页数相吻合,能够证实南直五金加工厂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其二审提交的材料进场验收单虽与原审略有不同,没有记载有续页及总页数,但验收单的主要内容并不矛盾,不能因此否定其在原审提交的验收单的效力,而且美德地产公司也未能举示双方存在争议的验收单原件,故美德地产公司上诉主张1号楼119,478元及2号楼290,349元南直五金加工厂没有履行交付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南直五金加工厂原审提交美德地产公司出具的G2、G5号楼验收单虽为复印件,但该验收单与美德地产公司为南直五金加工厂出具的其他验收单形式相符,记载的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相一致,验收单上有美德地产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美德地产公司未举示证据证实该两栋楼的设备由案外人提供或对应货款已给付,故美德地产公司上诉主张G2号楼115,057.98元及G5号楼168,928.82元南直五金加工厂没有履行交付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第三,美德地产公司为南直五金加工厂出具的G5号楼(二次配送)验收单中,虽有部分设备与G3号楼的设备规格型号相同,但该两批设备系用于不同的地点,且美德地产公司又分别出具了验收单予以确认,故美德地产公司上诉提出G5号楼二次配送14,370.08元属重复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美德地产公司上诉提出南直五金加工厂交付的配电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且尚未整体调试合格,其有权拒绝付款问题。因南直五金加工厂将配电产品送至施工现场后,美德地产公司已实际接收并出具材料进场验收单,美德地产公司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实该配电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且从美德地产公司出具验收单至今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故美德地产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2元,由上诉人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芳芳代理审判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