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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文与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李文申请执行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部门。被执行人刘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13270元,执行费159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