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烨迈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烨力能源有限公司、广西中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xx有限公司,珠海xx有限公司,江门市xx有限公司,广西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法定代表人:冯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煜辉,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李礼堂,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碧奇,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法定代表人:郑xx。被告:珠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xx。法定代表人:陈xx。被告:江门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村民委员会南xx(土名)。法定代表人:杨xx。被告:广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xx。法定代表人: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广州xx有限公司、珠海xx有限公司、江门市xx有限公司、广西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