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诉李礼寅、万载县好运汽运有限公司、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李礼寅,万载县好运汽运有限公司,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原告张惠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惠良,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博罗县。原告张甲恒,男,200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博罗县。是原告张惠良之子。原告张甲,女,200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博罗县。是原告张惠良之女。原告张乙,女,200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博罗县。是原告张惠良之女。原告张甲恒、原告张甲、原告张乙的法定代理人均为原告张惠良。原告林友娣,女,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博罗县。被告李礼寅,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万载县好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汽车服务广场。法定代表人陈章华。被告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浮屠镇。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13楼。负责人刘楚斌。原告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诉被告李礼寅、万载县好运汽运有限公司、阳新县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惠良、张甲恒、张甲、张乙、林友娣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代理审判员  莫飞祥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