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与武为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武为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8号原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7746-0法定代理人:任东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为献,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为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