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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茂春申请执行李凤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春,李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王茂春被执行人李凤华本院在执行(2015)鸡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王茂春与李凤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昌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照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