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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晓与被告安红磊、人保临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晓,安红磊,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刘春晓,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吴凤霞,女,汉族,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青岛胶州市。被告:安红磊,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被告: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孙运兴,经理。委托代理人:滕祥荣,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罗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菊,女,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晓与被告安红磊、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红磊、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晓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晓撤回对被告安红磊、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晓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茂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