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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卫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杜荣彬。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