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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梅,刘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女,汉族,1956年10月4日生,西安人,高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09号1号楼9号。被执行人刘耀,男,汉族,1942年9月16日生,延安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东小区18栋3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刘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70元及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刘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耀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