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福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郑福亮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福亮。委托代理人:刘孟玲,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被上诉人郑福亮的委托代理人刘孟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16日10时40分许,郑承儒驾驶车牌号为冀B×××××小型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188公里200米时,与张良青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小型客车相刮撞,导致京N×××××小型客车又与冯立国驾驶的冀B×××××车相刮撞,造成无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认定:郑承儒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良青、冯立国无责任。冀B×××××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郑承儒,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被保险人为原告,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608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9日始至2014年2月8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受损车辆经唐山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估损金额为人民币50300元,原告另支付拆解费4024元、公估费1509元、施救费2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故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如承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按双方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车损50300元、公估费1509元、拆解费4024元、施救费25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车损、施救费过高、公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拆解费系重复计算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上述费用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赔偿三者的损失未提交法定鉴定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小型客车车辆损失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郑福亮保险金人民币58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被上诉人的车损是单方做出的评估,且评估的损失数额明显过高,故此被上诉人的损失评估结论是不正确。同时本案是三车相撞,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上诉人车损应扣除200元无责赔偿;本案施救费2500元,高于河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按该规定应支持300元;拆解费属于间接损失,并且同车损评估中工时费相矛盾,故此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公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公估报告是由有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做出的,故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保险合同之诉,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理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未扣除相应交强险无责限额部分并无不妥,且上诉人在实际赔付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施救费和拆解费是减少和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的实际支出,理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万启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