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仙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仙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委托代理人:储志。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被告:储仙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储仙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