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文通与王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通,王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文通,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王文发,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通与被告王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文通负担。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东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