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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文通与王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通,王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文通,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王文发,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通与被告王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文通负担。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东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