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11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同年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赵某某、蒋某(均已判刑)于2014年7月间,时分时合,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先后实施盗窃作案二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赵某某至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吉祥国际花园某号,采用钻窗等手法入内,窃得人民币6000元。2、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赵某某、蒋某至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吉祥国际花园某号,由蒋某望风,被告人刘某以及赵某某采用钻窗等手法入内,窃得人民币300元以及“联想”ThinkpadE430型笔记本电脑1台、“浪琴”L27084516型手表1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354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赵某、钱某的报案笔录,涉案人员赵某某、蒋某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追缴不能的,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钱某人民币九千六百五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