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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巩某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巩某名下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