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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6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袁承席挂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袁承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4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杰,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柳丹,该车队职员。被执行人:袁承席,住山东省高密市。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袁承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办理车牌号码为粤A×××××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276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4月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9.98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1619.98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9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上述车辆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粤A×××××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