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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何泽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何泽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代表人龙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祥和,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何泽光,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公司与被告何泽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通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通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联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敖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