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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熊燕慧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燕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02号罪犯熊燕慧,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江西鹰潭市,初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燕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燕慧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5月因担任副号长应急组成员认真履职共奖5分。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1.6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燕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