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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10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南海好派对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南海好派对娱乐有限公司,佛山市珀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好派对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法。被告:佛山市珀丽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国荣。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黄馨栗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彩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