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道斌与罗昌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斌,罗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斌,农民。被执行人罗昌永,农民。本院在执行刘道斌申请执行罗昌永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罗永昌尚在服刑期间,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