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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谭地后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登成,男,土家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左军,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显海,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毅,该农业委员会农经站副站长。第三人:谭地后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地后,男,土家族,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登福,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及第三人谭地后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石柱县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62502030065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登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津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