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万政、柴栓成等与完世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政,柴栓成,李全俊,李风亭,李爱明,李彦发,李春坡,李献周,李忠盘,李新成,完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政,男,1974年8月17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柴栓成,男,1953年7月31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全俊,男,1943年10月10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风亭,男,1945年4月10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爱明,男,1973年2月18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彦发,男,1972年7月12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春坡,男,1970年7月6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献周,男,1963年7月15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忠盘,男,1975年8月9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李新成,男,1957年8月29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完世泉,男,1970年8月6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李万政等与被执行人完世泉最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计振东书记员 计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