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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傅青海与赵方、胡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青海,赵方,胡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02号原告傅青海,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被告赵方,又名赵结芳,男,43岁。被告胡占强,男,49岁,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尹庄镇龙湾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青海与被告赵方、胡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傅青海负担。审判员  窦天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