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遂刚与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遂刚,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杨遂刚,男,1949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华,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罗家槽居民点,组织机构代码55201879-4。法定代表人徐天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遂刚诉被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遂刚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遂刚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遂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遂刚负担。审 判 员 李林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愉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