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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世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龚世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5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负责人邵百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龚世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龚世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龚世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欠款29017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90元、申请执行费341元。经查,被执行人龚世菊暂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