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永志与林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志,林开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志,男。被执行人林开泉,男。申请执行人郑永志与被执行人林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开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郑永志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开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开泉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