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刘五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刘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委托代理人:赵善民,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红,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五军。王秀华与刘五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秀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秀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桂根审判员 孙良俊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