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定与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陈定,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特别代理),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飞进(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华林路。法定代表人蔡晨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明阳(特别代理),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主席兼行政总裁蔡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与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定与被告天怡(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者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陈定并未与被告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被告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定对被告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吉辉代理审判员 林 怡人民陪审员 俞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