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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光霏与林华良、张春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霏,林华良,张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林光霏,无业。被执行人林华良,无业。被执行人张春妹,无业。申请执行人林光霏与被执行人林华良、张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2)台玉商初字第2011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10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32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台玉执民字第3036号,现申请执行人又就此申请执行,属重复申请,显然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光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代理审判员  谢米纳代理审判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