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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挺,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88号申请执行人杨挺,个体。被执行人于世明,个体。本院在执行杨挺申请执行于世明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