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挺,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88号申请执行人杨挺,个体。被执行人于世明,个体。本院在执行杨挺申请执行于世明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