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殷建明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国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国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殷建明。委托代理人: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法定代表人:胡柏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殷建明诉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国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殷建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国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国标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建明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国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建明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