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杜某某,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金河审 判 员 薛宝国人民陪审员 徐登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