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海明与田雨庭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明,田雨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17号申请人李海明。被执行人田雨庭。李海明与田雨庭欠款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井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诉讼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30000元,诉讼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