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素玲与葛泽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玲,葛泽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王素玲,女。被告葛泽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诉被告葛泽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素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素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功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